(2016)皖16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与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36号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住址:亳州市。法人代表:赵勇。被告: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地址:。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蒋秀云。本院在审理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与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沙启峰人民陪审员 陆亚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