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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眉山厚土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厚土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278-4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厚土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俊平(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终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眉山厚土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赔偿损失款246838元;向厚土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一审、二审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145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77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并冻结了被执行人三套房产之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以上银行帐户及三套房产的冻结,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终字第7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王一龙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