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0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夫兵、张春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夫兵,张春侠,晏成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237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良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夫兵,男,1974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春侠,女,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晏成绩,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夫兵、张春侠、晏成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院(2015)新双商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敬银执行员  史玉玉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