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朱明兰与郭涛、郭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涛,郭竞,蒋云燕,陈鸭兵,陈阿锁,朱明兰,曹连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涛。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竞。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云燕。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鸭兵。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阿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明兰。原审被告曹连凤。上诉人郭涛、郭竞、蒋云燕、陈鸭兵、陈阿锁因与被上诉人朱明兰、原审被告曹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5)泰高民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涛、郭竞、蒋云燕、陈鸭兵、陈阿锁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涛、郭竞��蒋云燕、陈鸭兵、陈阿锁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涛、郭竞、蒋云燕、陈鸭兵、陈阿锁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00元依法减半收取3100元,由上诉人郭涛、郭竞、蒋云燕、陈鸭兵、陈阿锁共同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刘艳生代理审判员 王小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