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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与徐勤伟、马士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徐勤伟,马士兰,徐启雪,李庆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地址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兴港路北侧。负责人王正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云涛、蔡亚梅,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勤伟。被告马士兰。被告徐启雪。被告李庆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与被告徐勤伟、马士兰、徐启雪、李庆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红代理审判员  卢焰代理审判员  杨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