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0527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国甫与冯兰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甫,冯兰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527民初148号原告马国甫,男,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内黄县高堤乡北街村村民,住该村。被告冯兰堂,男,1953年1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甫诉被告冯兰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甫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国甫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卫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