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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剑秋、张林兴等与常平、王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秋,张林兴,常平,王小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316-1号原告:张剑秋,农民。原告:张林兴,农民。被告:常平,农民。被告:王小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剑秋、张林兴与被告常平、王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扣押被告张剑秋名下的晋A×××××号小型轿车,并以自有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告张剑秋名下的晋A×××××号小型轿车。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树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阚景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