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执恢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艳君与刘长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君,刘长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恢00018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君,女,汉族,住九台市。被执行人:刘长双,男,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艳君与被执行人刘长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张艳君与刘长双达成和解,张艳君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王若思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