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乐清市柳市镇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的方式,先后接受下家张某(已判决)“六合彩”投注五期,总投注金额28万元许。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李某的证言、扣押清单、照片、微信聊天截图、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益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陈雄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