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龙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冯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龙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冯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794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告吉林省龙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亮,董事长。被告冯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龙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冯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吉林省龙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冯君名下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吉林省龙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冯君名下银行存款260万元,如账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余款方可支取;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吉林省龙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冯君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黎志红人民陪审员 姚北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加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