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与王小兰、许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王小兰,许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第3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吴亦丰,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斌,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兰,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被告:许勇,男,1970年8月8日出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诉被告王小兰、许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行、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八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徐 行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月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