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钟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民初字第587号原告:钟某。被告: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建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元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