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巧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巧明,苏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朱巧明。被执行人苏丹。申请执行人朱巧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韶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苏丹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0000元,已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15)韶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金来代理审判员 赵亚军代理审判员 胡康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 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