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何涛与刘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涛,刘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49号原告:何涛。委托代理人:石光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剑。本院审理原告何涛诉被告刘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何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涛承担。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王思鑫二O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