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陈永峰与临猗县牛杜镇屈家庄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峰,临猗县牛杜镇屈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陈永峰,男,汉族,农民,。被告:临猗县牛杜镇屈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猗县牛杜镇屈家庄。法定代表人:王保胜,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峰与被告临猗县牛杜镇屈家庄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永峰于2016年1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峰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5元,减半收取1917.5元,由原告陈永峰负担。审 判 长  谢海涛代理审判员  梁菲妮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格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