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曹明军与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明军,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曹明军,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巩劳人仲案字(2015)巩民初字第2637号,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普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九万七千一百三十七元一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红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