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80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6日出生,株洲市人。被告宋某某,女,汉族,1974年4月30日出生,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