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金广晔与朱红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广晔,朱红艳,姜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初306号原告金广晔。被告朱红艳。被告姜胜利。原告金广晔与被告朱红艳、姜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广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6,550元,退还原告6,525元。代理审判员 栾 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长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