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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金广晔与朱红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广晔,朱红艳,姜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初306号原告金广晔。被告朱红艳。被告姜胜利。原告金广晔与被告朱红艳、姜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广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6,550元,退还原告6,525元。代理审判员 栾 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长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