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红珊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王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红珊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王盼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815号申请人深圳市红珊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海滨花园A11栋301室。法定代表人李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海洋,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容文豪,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盼。委托代理人贺海涛,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红珊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珊瑚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深鹏劳人仲(南澳)案(2015)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红珊瑚公司请求撤销深鹏劳人仲(南澳)案(2015)7号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理由为:一、《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王盼在劳动仲裁阶段截取红珊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声称“被非法解除”,而红珊瑚公司则提交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到矛盾爆发前后一个月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双方劳动关系是“协商解除”,虽然协商解除是因王盼以红珊瑚公司名义在没有资质及恶劣天气下带客人潜海,有巨大风险,但红珊瑚公司并未直接以该理由单方通知解除,而是与王盼有商有量,后双方达成“不再上班,多发1.5个月工资,王盼免费多在红珊瑚公司提供的宿舍多住一个月”的一致,且该协议的“不再上班”、“免费多住一个月”已完全实际履行,多发1.5个月工资已实际履行0.5个月,仅剩1个月工资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红珊瑚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面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证明是“协商解除”,而仲裁机构却适用了“违法解除”的法律要求红珊瑚公司支付赔偿金。故,本案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二、王盼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及虚假陈述。(一)王盼方却将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11日期间“红珊瑚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有向其转账”演绎为存在劳动关系。而王盼在与红珊瑚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红珊瑚公司从商事登记以后并未实际运营,一直是一个“空壳公司”。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11日期间,装修的是李赞个人经营的“乐享民宿”,而“乐享民宿”于2015年4月8日才登记设立。(二)王盼声称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11日期间是红珊瑚公司的员工,而实际是给李赞个人打“散工”,提供劳务,无考勤、按时上下班等特征。(三)王盼仲裁中声称“任总经理助理”,但事实上是“清洁工”。(四)王盼仲裁中声称月平均工资标准7665.63元,而实际上多算上了李赞给红珊瑚公司的生活费、装修材料费、装修工人劳务费等等费用。2015年12月2日,红珊瑚公司通过调查取证了解到,王盼在2014年12月17日向南澳街道办事处申报的工作单位是深圳市牧马庄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亦非申请人。这一重要证据,配合全案证据及疑点,足以证明被申请方通过虚假陈述及掩盖真实情况的方法,利用劳动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骗取了对红珊瑚公司明显不公的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本案中,红珊瑚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第一点理由认为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而不是红珊瑚公司违法解除,此系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提出的异议,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红珊瑚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第二点理由认为王盼隐瞒了证据,即隐瞒了微信记录。对此本院认为,微信记录不仅王盼掌握,红珊蝴公司也掌握此项证据,双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故王盼没有提交完整的微信记录不构成隐瞒证据。红珊瑚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第三点理由认为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11日期间王盼与红珊蝴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给李贇个人打“散工”,王盼存在虚假陈述。对此本院认为,仲裁裁决认定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11日期间王盼此期间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红珊蝴公司经营业务的一部分,亦接受红珊蝴公司的管理。此系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红珊蝴公司对此提出的异议属于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服而提出的异议,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据此,仲裁裁决以红珊蝴公司的成立时间即2014年9月3日作为王盼的入职时间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红珊蝴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红珊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红珊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慎杰(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