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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鑫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05号罪犯陈鑫,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0)沾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3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鑫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鑫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鑫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连续三次兑现记功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