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崔和平与江红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和平,江红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930号原告:崔和平,男,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杨林,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红霞,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和平诉被告江红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崔和平负担。审判员 夏东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