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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谭海炎诉被告湘潭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湖南宏泰拍卖有限公司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潭行初字第101号原告谭海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自力。被告湘潭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谭孟龙,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力攻。第三人湖南宏泰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海炎诉被告湘潭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湖南宏泰拍卖有限公司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2016年1月21日,原告谭海炎以与被告湘潭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湖南宏泰拍卖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海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海炎撤回对被告湘潭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湖南宏泰拍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海炎负担。审 判 长  刘兆云人民陪审员  胡红卫人民陪审员  汪秀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