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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吕红卫诉被告辽源市承润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卫,辽源市承润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吕红卫,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委托代理人肖恒志,辽源市龙山区北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源市承润袜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承润,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晓利,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红卫诉被告辽源市承润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长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红卫及委托代理人,被告辽源市承润袜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晓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红卫诉称,被告辽源市承润袜业有限公司2015年3月至6月在原告处共购进制袜原材料(包括110#白、750白、110#黑等各种品种及规格)共合计款项25022.00元。被告收到货物后本应立即付款,原告多次索要款项,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诿拒付至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制袜原材料款2502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辽源市承润袜业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需要对账,原告提供材料部分质量不合格,造成产品不能销售,对账后按照双方对账结果同意支付材料款。原告举证:1、出库单十五张,证明被告在原告处拿取原材料,价值35022元。已给付10000元,尚欠25022元。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6月,被告辽源市承润袜业有限公司向原来吕红卫购买制袜原材料,支付10000元货款,尚欠原告25022元。本院认为,被告辽源市承润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货物,有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15张出库单为凭,被告代理人对该事实也未否认,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502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购买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但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源市承润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吕红卫货款25022元。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辽源市承润袜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如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长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禹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