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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郑宝立诉殷陆军、孔广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宝立,殷陆军,孔广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郑宝立,居民。被告:殷陆军,居民。被告:孔广献,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丹丹,居民。原告郑宝立与被告殷陆军、孔广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俊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宝立、被告孔广献委托代理人张丹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殷陆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宝立诉称,二被告于2013年7月至11月期间从原告处购买浴池用的洗浴用品,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尚欠11450元未付。原告虽多次讨要,但时至今日仍未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45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殷陆军未作答辩。被告孔广献辩称,不同意给付原告货款,原告无法证明鸿源大众浴池有我的股份,也无法证明我在实际经营。我确实有过出资,但是属于借款性质的,2013年鸿源大众浴池法人是殷陆军,现在这个浴池没有了,经营场地到期被房东收回了,营业执照工商局有底儿的。2013年7月至11月之间,是从原告处购买了洗浴用品,欠原告1万多元的货款,但是这个货款不应该由我们偿还,应该由法人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唐山市丰润区鼎燃洗浴用品销售部经营者,为丰润各浴池送洗浴用品。被告殷陆军系唐山市丰润区鸿源大众浴池的经营者,该浴池成立于2013年11月18日,提供洗浴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8月15日。2013年7月5日,原告称为唐山市丰润区鸿源大众浴池送洗浴用品,该浴池尚欠货款11450元未付并提供四张销货清单予以证实。被告孔广献对原告提交的销货清单无异议,认可尚欠原告货款,但是称其为被告殷陆军朋友,当时是在唐山市丰润区鸿源大众浴池帮忙,定洗浴用品并在销货单上签字。以上有当事人陈述、销货清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注明被告孔广献为殷陆军合伙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孔广献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原告提交的销货清单及被告孔广献的陈述,本院认定唐山市丰润区鸿源大众浴池欠原告货款11450元。该浴池系个体工商户性质,其经营者为被告殷陆军,应由被告殷陆军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陆军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郑宝立货款11450元;二、驳回原告郑宝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被告殷陆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俊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湘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