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唐雨乐与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雨乐,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02行初9号原告唐雨乐,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申彩云。被告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住所地商丘市。原告唐雨乐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雨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雨乐负担。审 判 长 姜继亮审 判 员 庞XX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