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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执异议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胡云侠与刘晴春执行异议2015执异议41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异议字第41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胡xx,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刘xx,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现被羁押于清远监狱。本院在执行刘xx刑事罚金一案中,利害关系人胡xx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xx称: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南二街x栋x单元x楼x号房是其于1993年购买,但因其特殊原因,一直没有成都户口,因此只能用其儿子刘xx的名义购买。该房屋房款均由胡xx支付,且是其唯一住房。遂请求中止拍卖该房产。本院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穗中法刑二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刘xx应缴纳罚金101万元。本院以(2014)穗中法执字第x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裁定拍卖刘xx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南二街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产以及其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产中所占产权份额。另查明,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南二街x栋x单元x楼x号的产权人为刘xx,胡xx现实际居住。本院认为,由于财产刑是针对刘xx个人实施的刑事强制执行措施,因此,本案债务属于刘xx的个人债务。本院查封的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南二街x栋x单元x楼x号房的持房地产权证人为刘xx。因此,本院的执行措施于法无悖。至于胡xx主张该房产系其以儿子刘xx的名义购买,其可以在审判程序中主张权利,执行程序无对此实体问题进行认定的法律授权。至于胡xx主张该房产系其唯一住房,因其儿媳杨某名下有房产,且对其负有赡养义务,故处置涉案房产不会影响胡xx的基本居住权。胡xx提出的唯一住房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胡xx的异议请求和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xx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