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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再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史和峰与王在君、尹亚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史和峰,王在君,尹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民再初字第0003号原告(一审原告):史和峰。委托代理人王祥平:淮安市淮安区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一审被告):王在君。被告(一审被告):尹亚明。委托代理人周晓钟,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史和峰与王在君、尹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366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5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5)淮法民申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15年12月5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史和峰的委托代理人王祥平、王在君以及尹亚明的委托代理人周晓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查明,2014年5月14日,史和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决王在君偿还借款50万元,尹亚明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0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史和峰的委托代理人王祥平、王在君到庭参加了诉讼,尹亚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应诉。庭审中,史和峰向本院提供了2012年3月15日王在君出具的50万元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的借款人为王在君,担保人为尹亚明。经庭审质证,王在君对史和峰的诉讼请求以及借据内容均表示没有异议。2014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在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史和峰借款50万元;二、王在君对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史和峰、王在君、尹亚明均未提出上诉。再审另查明,史和峰与王在君之间素有借贷关系往来。王在君累计欠史和峰借款本金约500万元未有归还。2012年3月15日,王在君立据向案外人顾卫国借款人民币5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2年5月15日。尹亚明在借据上签名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史和峰受王在君托请与案外人顾卫国协商请求延期还款,案外人顾卫国表示同意。2012年6月,王在君陆续向案外人顾卫国清偿了上述借款。案外人顾卫国向王在君退还了借款借据。后王在君将案外人顾卫国退还其的借据向史和峰出示,史和峰留下该借据,并要求王在君在该借据“今借到”与“人民币50万元”之间的空白处添加了“史和峰”的姓名。再审中,史和峰、王在君均承认,2012年3月15日以及此后王在君向史和峰提供涉案借据时,并无王在君向史和峰借款50万元以及尹亚明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事实的发生。2014年5月14日,史和峰以上述借据为证据,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于2012年3月15日向王在君出借人民币50万元,尹亚明在该借据上签名提供担保,后经多次索要,王在君、尹亚明未有还款。一审庭审中,王在君对史和峰的诉讼请求和借据均未表示异议,本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无误的王在君、尹亚明、顾卫国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所作陈述、检察机关调取的王在君偿还顾卫国借款的银行凭证、检察机关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结论,本院(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36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开庭笔录、再审开庭笔录和质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史和峰以内容虚假的借据,捏造其于2015年3月15日向王在君出借人民币50万元、尹亚明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王在君向史和峰提供内容虚假的借据,并在一审中径行认可史和峰虚假的诉讼请求和借据。史和峰与王在君的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其二人之间相互勾连,恶意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侵害尹亚明合法权益,让尹亚明无故承担保证责任。史和峰基于虚假的借贷关系和内容虚假的借据向王在君、尹亚明主张权利,有违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本院将另行对史和峰、王在君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和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36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告史和峰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史和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单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审判长  芮东俊审判员  杨士轩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