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鄢雯煜与王方、李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雯煜,王方,李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鄢雯煜,女,汉族,居民,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王方,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李粲,女,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方、李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方、李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密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