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堡分社与李荣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堡分社,李荣兴,李俊水,李俊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堡分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王小彬,主任。被执行人李荣兴,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俊水,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俊立,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堡分社与被执行人李荣兴、李俊水、李俊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商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荣兴、李俊水、李俊立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用合作联社牛堡分社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李荣兴、李俊水、李俊立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14230.16元,案件受理费702.5元,保全费120元,执行费113.45元,待被执行人李荣兴、李俊水、李俊立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商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