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齐增荣与柯贤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增荣,柯贤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63号原告齐增荣,男,汉族。被告柯贤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齐增荣诉柯贤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齐增荣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齐增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增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齐增荣承担。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