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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齐增荣与柯贤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增荣,柯贤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63号原告齐增荣,男,汉族。被告柯贤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齐增荣诉柯贤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齐增荣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齐增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增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齐增荣承担。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