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长沙丰睿投资有限公司与徐友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丰睿投资有限公司,徐友顺,胡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丰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迪武,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友顺(曾用名徐友胜)。第三人胡美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丰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友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丰睿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友顺与第三人胡美珍于1986年3月25日浏阳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所涉及的债务系被执行人徐友顺与第三人胡美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3年7月向申请执行人长沙丰睿投资有限公司所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胡美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胡美珍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长沙丰睿投资有限公司清偿债务3600000元利息(利率按照月利率2.5%的标准,从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