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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杨秋香与何伟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香,何伟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秋香,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江区。被执行人:何伟坚,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杨秋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伟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欠申请执行人借款xxxxx元及利息(按判决规定),并承担受理费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先行冻结且金额较大,需轮候冻结并待其他法院案件清偿完毕后再给付本案债务;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57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