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3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存满犯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满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23刑初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存满,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8日被广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灵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存满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彦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存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刘存满酒后驾驶大江牌三轮摩托车在广灵县宜兴村内由北向西转弯时,与沿西宜兴村内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分支线14号电线杆西30米处的朱某某驾驶冀FBX2**号三轮车相撞,造成刘存满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存满静脉血中检出酒精,其酒精含量为255.9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5年7月5日,广灵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刘存满应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存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朱某某询问笔录、酒精检测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存满无视法律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55.937mg/100ml,超过200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存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建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森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