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商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魏龙德与盂县南娄镇下曹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龙德,盂县南娄镇XXX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盂商初字第00892号原告魏龙德,男,汉族,1951年2月2日生,山西省盂县人。委托代理人候宏亮,男,山西省盂县仙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盂县南娄镇XX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丙朋,男,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魏龙德诉被告盂县南娄镇XXX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财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龙德及委托代理人侯宏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盂县南娄镇XXX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魏龙德诉称,在2005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开据了收据,当时约定一年内归还,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以经济紧张为由,至今未还。多年来经原告几十次催要至今未果,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盂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盂县南娄镇XXX村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盂县南娄镇XXX村委会主任武子贵因该村委会煤矿生产资金紧缺,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因原告魏龙德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武子贵关系相处较近,于同年1月5日由原告提供现金10万元借给被告村委会,并将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村委会财务,被告即为原告出具借款收据一支,收据内容为:“今收到魏龙德交来借款人民币10万元,收款单位盂县南娄镇XXX村委会,收款人赵建志”。之后原告持借款收据多年来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至今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解决。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借款收据原件一支。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借款条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事实存在,被告为原告书立的借款收据也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有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自愿放弃了辩解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盂县南娄镇XXX村委会欠原告魏龙德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盂县南娄镇XXX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财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