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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徐某,孙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2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责人李玉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世栋,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杨兴茂,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孙某。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原审被告孙某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给付被上诉人徐某各项经济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29655元整,于2016年2月23日前付清。二、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自愿履行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的第三、四项;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704元,鉴定费4180元,邮寄费120元,合计10004元,由被上诉人徐某负担。四、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撤回上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约定履行;被上诉人徐某与原审被告孙某的权利义务按照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的第三、四项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94元,减半收取204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涛审 判 员  杨海东代理审判员  徐奎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云龙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