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8刑初6号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壮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3日被广西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裴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让被害人陈某开车带其去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富德村内,谎称想买陈某手上的同款戒指,以借来拍照为由骗取陈某的黄金戒指一枚。2、2014年3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让被害人黄某丙开货车去拉货,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环球酒店楼下时,黄某甲谎称货款不够,以借货款为由骗取黄某丙人民币2500元。3、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以介绍工程为由约被害人黄某乙看工地,到南宁市良庆区玉洞三区的一个奶茶店,黄某甲谎称可以帮忙办理驾驶证骗取黄某乙人民币2500元。后又去到南宁市良庆区景华一街,谎称想买黄某乙手上的同款戒指,以借来拍照为由骗取黄某乙的黄金戒指一枚。经南宁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骗黄金戒指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368元。4、2015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搭乘被害人梁某的面包车去到南宁市良庆区祥和路上尚园小区,谎称想买梁某手上的同款戒指,以借来拍照为由骗取梁某的黄金戒指一枚。经南宁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骗黄金戒指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628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抓获。后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发现被告人黄某甲因本案被网上追逃,于同年24日移交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并将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南宁市宣成珠宝首饰公司保证单、收款收据、香港大福珠宝质量保证单等书证,被害人陈某、黄某丙、黄某乙、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甲退赔被害人陈某、黄某丙、黄某乙、梁某想经济损失,其中黄某丙2500元、黄某乙8868元、梁某想46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肖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麻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