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张星学与赵中恒、赵国儒劳务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学,赵中恒,赵国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93号原告张星学。被告赵中恒。被告赵国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星学诉被告赵中恒、赵国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2万元的有关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二、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