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成、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俊成,王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4025号原告: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熊小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美厚,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王俊成,男,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王静,女,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成、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