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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成、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俊成,王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4025号原告: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熊小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美厚,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王俊成,男,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王静,女,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成、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