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占权与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权,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411号原告王占权,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委托代理人于鹏飞,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韩树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权诉被告赤峰市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权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47元,减半收取17123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71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占权承担。审 判 长 孔宪华代理审判员 丁 楠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林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