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亚平与被执行人陈作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亚平,陈作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蒋亚平,女,193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陈作治,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蒋亚平与被执行人陈作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尤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作治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作治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小轿车一部,拍卖成交价55000元并依法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尤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相关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