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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季春艳诉李印、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新华光汽车出租服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春艳,李印,齐齐哈尔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新华光汽车出租服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季春艳。委托代理人盛元平,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印。。被告齐齐哈尔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新华光汽车出租服务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负责人李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春艳与被告李印、新华夏华光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新华光汽车出租服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春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多收3,3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辛 麟审判员 赵丹阳审判员 杨永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星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