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林富、程伟等与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259号申请人程林富、程伟、鲍永义、吴海华、赵海均、叶芳定、江滢辉、范飞龙、郭立树、任峥嵘、管文刚、朱俊荣、任猛道与被申请人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奉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奉劳仲案字(2015)第5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林富、程伟、鲍永义、吴海华、赵海均、叶芳定、江滢辉、范飞龙、郭立树、任峥嵘、管文刚、朱俊荣、任猛道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未履行完毕。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奉化市江口街道民营科技园的房产抵押给奉化农商银行岳林支行。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奉化市尚桥工业园区松洋路128号的房产,抵押给农业银行奉化支行。上述两处厂房以及存放在厂房里的机器设备、存货等财产,另案正在处置。公司名下的浙B×××××号汽车,本院已裁定查封并扣押到案,另案正在处置。上述财产待处置完毕后,本院对变现款将统一进行分配。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6年1月21日,(一)被执行人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二倍工资差额合计91350元、经济补偿金合计41085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合计167749元(详见附表)。序号姓名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合计1程林富6400015475794752程伟3500011142461423鲍永义2160023522451224任猛道3780048000142371000375吴海华4000014237542376赵海均2625011142373927叶芳定120007428194288江滢辉283503600016094804449范飞龙1500099042490410郭立树27500111423864211任峥嵘2520032000111426834212管文刚27500111423864213朱俊荣260001114237142合计91350410850167749669949(二)被执行人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为程林富补缴2011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程伟补缴2008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鲍永义补缴2007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吴海华补缴2010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赵海均补缴2008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叶芳定补缴2011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江滢辉补缴2011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范飞龙补缴2011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郭立树补缴2010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任峥嵘补缴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管文刚补缴2010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朱俊荣补缴2009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三)本案执行费9099元,由被执行人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35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