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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3执20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住洪雅县。被执行人唐某某,女,住洪雅县。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卫东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支付申请执行人2014、2015年度子女抚育费4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3执字2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