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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黄骅市滕庄子乡南王曼村村民委员会与吴忠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滕庄子乡南王曼村村民委员会,吴忠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79号原告黄骅市滕庄子乡南王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南王曼村。法定代表人吴忠贵,该村村主任。被告吴忠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滕庄子乡南王曼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忠达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滕庄子乡南王曼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