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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鞍山世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世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295号原告:鞍山世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韩玉刚,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微,女,满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孟皎,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世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世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世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世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于 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