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罗民初字第280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邓香根与徐锌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香根,徐锌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初字第280号附1号原告:邓香根,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俊兴,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锌松,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香根与被告徐锌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12月30日制作(2015)湖罗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告的财产和原告用于担保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徐锌松的银行存款198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邓香根用于担保的坐落于XXX的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子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