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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金世俭与王亚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世俭,王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金世俭,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亚峰,男,汉族。金世俭与王亚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中民二终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亚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金世俭支付货款44000元、负担案件诉讼费1480元及执行费11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亚峰所有的陕B316**号小轿车已于2014年9月17日查封锁定,先应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王亚峰所有的陕B316**号黑色广本小轿车。二、扣押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