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与乔玉红、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乔玉红,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财保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玉辉,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乔玉红,女,汉族。被申请人张涛,男,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乔玉红、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乔玉红、张涛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已向本院提供其自有的豫CXXX**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乔玉红、张涛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已所有的豫CXXX**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苗存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义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