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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必红与张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必红,张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16号原告吴必红。委托代理人匡燎原,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必红与被告张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必红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必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巡负担。代理审判员  衡晓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