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集贤县地天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地天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地天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玉胜,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志鹏,男,系该公司经理。集贤县地天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集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集贤县地天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魏安明自愿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担保还款,并已承诺还款。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地天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嘉玮 来源:百度搜索“”